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高文斌、兰翠莲、陈三小、王晓艳、内蒙古兴明农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39,900,000元及截至2017年9月6日积欠的利息922,787.26元,复利12,192.65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以正常利息为基数、案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年利率均为7.1775%)。
二、如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有权对被告陈三小、王晓艳、兴明公司、海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后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高文斌、兰翠莲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高文斌、兰翠莲陈三小、王晓艳、兴明公司、海业公司承担抵押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6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高文斌、兰翠莲、陈三小、王晓艳、兴明公司、海业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