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0日合同期内利息1119229元、罚息3266900元、复利315803.61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利率按照月利率9.1‰计算)、复利(利率按照月利率9.1‰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街镇工业园区房屋3套(证号:伊房权证字第XJ0223号、伊房权证字第XJ0133号、伊房权证字第XJ0134号);对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阿开国用2010第009号);对内蒙古天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38号创业大厦A座-18层-1801号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0751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530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蒙古天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