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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231号
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文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心雨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存喜、刘云、王耀峰、杨正、尉金莲、刘文智、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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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09 15:43:53 打印 字号: |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心雨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存喜、刘云、王耀峰、杨正、尉金莲、刘文智、崔伟: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心雨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5月20日合同期内利息2,444,361.86元、复利140,996.13元、合同逾期之后产生的罚息15,749,055.04元及逾期之后以正常利息为基数产生的复利1,925,546.07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以正常利息为基数产生的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7.25‰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存喜、刘云、王耀峰、杨正、刘文毅、尉金莲、刘文智、崔伟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存喜、刘云、王耀峰、杨正、刘文毅、尉金莲、刘文智、崔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心雨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412.24元,其中237629.18元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心雨文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存喜、刘云、王耀峰、杨正、刘文毅、尉金莲、刘文智、崔伟共同负担,35783.06元由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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