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利军、胡英则、白昊、康向东、侯利军、崔永飞、王文明、王建岗、吉日嘎拉图: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166.56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