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7)内06民初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利军、胡英则、白昊、康向东、侯利军、崔永飞、王文明、王建岗、吉日嘎拉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3-11 14:49:11 打印 字号: | |
  白利军、胡英则、白昊、康向东、侯利军、崔永飞、王文明、王建岗、吉日嘎拉图: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166.56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1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