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鼎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小丽、单军、王文明、杜霖: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鼎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942896.03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6月20日欠息11778908.81元,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二、被告杜霖以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服装城西城1至3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0119227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杜霖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小丽、单军、王文明、杜霖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小丽、单军、王文明、杜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0409.0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鼎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小丽、单军、王文明、杜霖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