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7)内06民初87号
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博洋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孟庆云、李昊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2-29 10:46:04 打印 字号: | |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博洋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孟庆云、李昊: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内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拉特旗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79万元及截至2016年8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402875.4元,本息共计27192875.4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确定。)

二、被告达拉特旗博洋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孟庆云、李昊融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达拉特旗博洋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孟庆云、李昊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拉特旗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959.32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恒祥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博洋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孟庆云、李昊融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