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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王蓉、刘虎军等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军、高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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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26 10:39:41 打印 字号: | |
  (2018)内06民终411号

刘志军、高海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蓉、刘虎军、孟克其其格、阿拉腾朝格图、韩琪、阿拉腾乌拉、图娜拉金花、谢程强、李彩琴、张悦、王利平、图雅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军、高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 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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