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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82号
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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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0:29:02 打印 字号: | |

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内0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999939.48元及截至2016年10月20日逾期罚息6379003.96元、复利821655.51元,以上本息合计31200598.95;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确定);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变卖、拍卖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商贸城2号楼2层共176套房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并就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175.8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鼎联数码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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