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沛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贺双、吴满女、郝世云、聂俊英、葛俊义、刘荣丽、王彬、王兰清: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内0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沛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4979248.52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12月20日欠息20121759.88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11.7875‰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贺双、吴满女、郝世云、聂俊英、葛俊义、刘荣丽、王彬、王兰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贺双、吴满女、郝世云、聂俊英、葛俊义、刘荣丽、王彬、王兰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沛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951.0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沛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满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贺双、吴满女、郝世云、聂俊英、葛俊义、刘荣丽、王彬、王兰清负担267305.03元,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6646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