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稳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稳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0日合同期内利息2147179元、罚息101078.9元、复利79426.54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利率按照月利率7.7753‰计算)、复利(利率按照月利率7.7753‰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街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2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伊国用2011第402664、402665号)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街镇工业园区的房产1处(证号:伊房权证字第XJ0125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稳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03438.4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稳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