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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内06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96元,由上诉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