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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成通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法尔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勇、艾骞宇、沈成军、王丽、王建英、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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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05 15:24:5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成通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法尔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勇、艾骞宇、沈成军、王丽、王建英、高海: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内06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96元,由上诉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5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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