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健隆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胜、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诉内蒙古华粮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