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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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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30 15:37:01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25498.24元及截至2016年11月11日积欠利息18701659.13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8.9375‰计算)。

二、被告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79435.7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通世泰伟业路桥有限公司、祁慧雄、石和平、贾瑞、高鹏飞、李文福、王恩茂、李海斌、陈刚、刘俊杰、祁慧军、白伟、杨恩、刘进文、李永胜、赵飞云、王东、刘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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