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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美云、边伟、秦挨昌、倪永飞、王智树、王贵飞、赵继玲、李红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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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0 10:30:21 打印 字号: | |
  郭美云、边伟、秦挨昌、倪永飞、王智树、王贵飞、赵继玲、李红旺: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美云、边伟、秦挨昌、倪永飞、王智树、王贵飞、赵继玲、李红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变更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为:被告郭美云、边伟、秦挨昌、王建英、王智树、李红旺对本判决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美云、边伟、秦挨昌、王建英、王智树、李红旺对本判决第二判项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王贵飞、赵继玲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10元,由被上诉人郭美云、边伟、秦挨昌、王建英、王智树及原审被告王贵飞、赵继玲、李红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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