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龙、王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白彩霞与被告张彩云及第三人邬玉龙、王俊先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停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新天地住宅B区7#-1-201(合同号:2008-0008114)住宅房屋的执行)、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