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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一案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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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1 16:28:39 打印 字号: | |
  王永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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