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海、周强: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28.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