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君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小平、王军: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君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0390000.9元及截至2017年4月10日逾期利息2980246.55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三点五)。
二、被告丁小平、王军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小平、王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君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651.2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君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小平、王军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