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盛丰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鑫鑫大快活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包头市盛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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