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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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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2 11:09:46 打印 字号: | |
  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高海、高春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795400元及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欠息10467271.19元,并支付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高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高海提供的质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三、判令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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