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铭泰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刘云、孟军、呼广荣、高海、单军、韩萍霞、郭建华、杜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铭泰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刘云、孟军、呼广荣、高海、单军、韩萍霞、郭建华、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内蒙古铭泰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欠息61821701.9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杜霖、王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对二人出质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鄂尔多斯市世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刘云、孟军、呼广荣、高海、单军、韩萍霞、郭建华、杜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