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张爱琴、刘永林、杨润、苏文忠、赵梅梅、张文玉、李向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建龙、刘霞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腾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飞、张爱琴、刘永林、杨润、苏文忠、赵梅梅、张文玉、李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1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