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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卢平、刘云、卫荣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边凤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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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6 16:35:12 打印 字号: | |
  卫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卢平、刘云、卫荣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边凤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9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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