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康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啸宇、王静、苏二平、郝康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啸宇、王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50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