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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锦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惠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杨挨、张换成、贺晓武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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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8-01-11 09:05:2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锦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惠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杨挨、张换成、贺晓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惠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锦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惠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杨挨、张换成、贺晓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167-1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解除对杨挨、张换成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西、树西街北的房屋3085.45平米(产权证号2009字第26629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4826.1平米(土地证号:达国用(2009)第001669号)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商事合议庭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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