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茂坤与被执行人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永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7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