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达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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