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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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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2 14:41:4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乔宗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建军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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