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浩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孙瑞雪、李改玲、王军、苏红、孙海军、苏红艳、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650.5元,减半收取479325.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