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2017)内06民初22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浩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3-01 15:16:31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浩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孙瑞雪、李改玲、王军、苏红、孙海军、苏红艳、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650.5元,减半收取479325.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