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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内06民终1201号)(上诉人邱浩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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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5 11:42:37 打印 字号: | |
  刘大虎、白丽莓、刘栓桃、李维平、乌仁都希格、张宇: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6)内06民终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951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67元,退回上诉人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王伟。”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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