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虎、白丽莓、刘栓桃、李维平、乌仁都希格、张宇: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6)内06民终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951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67元,退回上诉人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王伟。”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