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峰、刘志峰、内蒙古 珂维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霞与被告赵元俐及第三人刘利峰、刘志峰、内蒙古 珂维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认位于康巴什区西纬八路以北1号楼3单元405室(产权证号069976)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并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