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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杨利祥、邱燕送达上诉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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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09 11:53:37 打印 字号: | |
  杨利祥、邱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玉林诉被告吕霄龙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吕霄龙不服我院做出的(2016)内06民初25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黄图雅(承办人) 电话: 0477-8160355
责任编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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