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杜霖、郝世云、王耀峰、杨正、赵欣、胡智才、张栓铭、陈永清、刘卫东、刘二林、刘文毅、李志忠、刘云、张军、赵永平、陈毅锋、单军、赵子军: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 (2016)内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6年10月19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6317394.65元,以上本息共计101317394.65元,及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6.875‰计算)。二、被告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杜霖、郝世云、王耀峰、杨正、赵欣、胡智才、张栓铭、陈永清、刘卫东、刘二林、刘文毅、李志忠、刘云、张军、赵永平、陈毅锋、单军、赵子军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杜霖、郝世云、王耀峰、杨正、赵欣、胡智才、张栓铭、陈永清、刘卫东、刘二林、刘文毅、李志忠、刘云、张军、赵永平、陈毅锋、单军、赵子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386.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杜霖、郝世云、王耀峰、杨正、赵欣、胡智才、张栓铭、陈永清、刘卫东、刘二林、刘文毅、李志忠、刘云、张军、赵永平、陈毅锋、单军、赵子军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