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二维、韩燕萍、盛赟峰、闫革萍、赵东亮、解静云、李明亮、付勤、刘拥军、李慧荣、刘建、白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5741968.75元及截止2017年3月21日欠息4002944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3.325‰计算)。二、被告段二维、韩燕萍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对被告段二维、韩燕萍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08、09、10、11(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7732号、067733号、067734号、06773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5759、109041405760、109041405757、109041405758号)4套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段二维、韩燕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建、白红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对被告刘建、白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06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7728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505121号)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建、白红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二维、韩燕萍、盛赟峰、闫革萍、赵东亮、解静云、李明亮、付勤、刘拥军、李慧荣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二维、韩燕萍、盛赟峰、闫革萍、赵东亮、解静云、李明亮、付勤、刘拥军、李慧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95337.7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负担133350.1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源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二维、韩燕萍、盛赟峰、闫革萍、赵东亮、解静云、李明亮、付勤、刘拥军、李慧荣、刘建、白红梅共同负担619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