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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终1601号(上诉人王强与被上诉人杨志清、原审被告高自强、杨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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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26 10:39:02 打印 字号: | |
  高自强、杨晓娟: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7)内06民终1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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