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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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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25 16:06:43 打印 字号: | |
  王重英: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7400.53元,减半收取428700.2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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