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上诉人刘刚、徐静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刘向东、张涛、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吴建军、张鑫、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1-10 16:02:33 打印 字号: | |
  刘向东、张涛、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吴建军、张鑫、李媛: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刚、徐静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原审被告刘向东、张涛、王海涌、李小花、张新权、吴建军、张鑫、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