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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陵县秦龙有限公司、咸阳华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龙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苗子恩、薛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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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8 10:41:1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陵县秦龙有限公司、咸阳华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龙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苗子恩、薛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提起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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