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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7 10:13:17 打印 字号: | |
  山西晋煤集团有限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宸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有限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亚峰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宸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倪永雄对执行标的退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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