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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王改先不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异44号执行裁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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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6 11:53:08 打印 字号: | |
  杨自华: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王改先不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异44号执行裁定,王改先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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