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华: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王改先不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异44号执行裁定,王改先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