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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赵俊国因其申请执行邱毅、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执异284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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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5 17:03:58 打印 字号: | |
  王晓燕、邱毅:

     复议申请人赵俊国因其申请执行邱毅、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执异284号裁定,复议申请人赵俊国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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