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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槐槐、彭霞霞与被执行人张平、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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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15 16:43:44 打印 字号: | |
  张平、李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槐槐、彭霞霞与被执行人张平、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平、李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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