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李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槐槐、彭霞霞与被执行人张平、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平、李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孟和巴图(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