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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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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09 14:43:5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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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孙芳为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执异4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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