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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刘利峰、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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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08 16:46:0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刘利峰、刘建荣:

   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峰、刘利峰、刘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判决。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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