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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宇顺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宇、杨小平、段智伟、郑鸿雁、段二维、韩燕萍、刘铁军、韩秀峰、李帅、殷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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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0:45:3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宇顺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宇、杨小平、段智伟、郑鸿雁、段二维、韩燕萍、刘铁军、韩秀峰、李帅、殷娇娇: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34.89元,减半收取计200217.45元,由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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