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宇顺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利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宇、杨小平、段智伟、郑鸿雁、段二维、韩燕萍、刘铁军、韩秀峰、李帅、殷娇娇: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34.89元,减半收取计200217.45元,由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