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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顺业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石世平、韦彦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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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8 14:12:05 打印 字号: | |
  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顺业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石世平、韦彦庄: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9,894,927元及截止2017 年4月30日所欠罚息389,317.03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石世平、韦彦庄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石世平、韦彦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顺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4322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石世平、韦彦庄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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