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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樊永华与被告史宝川及第三人李伟、刘承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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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17-12-15 17:36:53 打印 字号: | |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樊永华与被告史宝川及第三人李伟、刘承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停止车牌为蒙KE5622号丰田车的执行措施并解除查封及扣押)、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知识产权庭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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