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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邱小玲、高晓军与被上诉人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高峰、杨艳林、白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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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1 15:43:20 打印 字号: | |
  邱晓玲、高晓军、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杨艳林、白小峰: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7)内06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39元,由邱小玲、高晓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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