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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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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脑敏达来  发布时间:2017-12-19 11:18:41 打印 字号: | |
  张俊杰、刘春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玺与被告刘春燕、闫永芝、张俊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脑敏达来(承办人)、哈斯塔娜(书记员) 办公室电话: 0477-8160358 0477-8160357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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