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屈三其、胡润小、王重英: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7353元,减半收取203676.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