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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利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屈大其、被告屈占国、被告屈三其、被告胡润小、被告王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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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14 18:07:14 打印 字号: | |
  被告屈三其、胡润小、王重英: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内06民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7353元,减半收取203676.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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